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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烟(公众卫生)条例》之(印刷刊物内的烟草广告) (1999)
来源:香港

《吸烟(公众卫生)条例》之(印刷刊物内的烟草广告)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1999-12-31]

 

(1)任何人不得在本条适用的印刷刊物中印刷、刊登或安排刊登烟草广告。 (由1997年第93号第11条代替)

(2) 本条适用于─
 a.任何本地报刊;
 b.在香港刊印或分发的任何印刷文件。 (由1997年第93号第11条代替)

(3) 本条及第12条─
 a.不适用于以下印刷刊物内的烟草广告─ (由1994年第91号第10条修订)
 (i) 为任何航空公司或船公司乘客而刊印的本地报刊;
 (ii) 为烟草业刊印或作为烟草业内任何公司的“内部”杂志而刊印的本地报刊; (由1984年第26号第2条代替)
 (iii) 为全部在香港以外地方行销而刊印的本地报刊; (由1997年第93号第11条增补)
 aa.(由1997年第93号第11条废除)
 b.在订明的情况下不适用于印刷刊物内的烟草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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