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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市场登记加强市场招商招租和刊登市场广告管理的通知 (1995)
来源:广东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完善市场登记加强市场招商招租和刊登市场广告管理的通知

粤工商函[1995]52号

各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3]13号令)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粤府(1993)79号)发布以来,各地按规定对原有的各类市场进行了补办登记,对新开办的各类市场办理了开办审批和登记注册。但仍有少数市场未进行补办登记,有些市场开办单位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审批,即开工兴建或进行市场的招商招租和刊登市场广告,违反了市场开办审批登记注册的规定。为了加强市场开办的管理,完善市场开办审批和登记注册制度,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在动工兴建和开业经营以前未办理开办审批和登记注册的市场,包括已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开办和管理的市场,必须按照规定补办开办审批和登记注册。

    二、筹建各类市场,组织开办的单位必须在动工兴建以前三十日内按分级管理的规定,到管辖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开办,审批机关受理后在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同意开办的,发给《市场申请开办核准通知书》,不符合开办条件的发给《不准予市场开办通知书》。

    三、市场开办单位必须取得《市场申请开办核准通知书》以后,才能动工兴建,才能刊登市场奠基的消息和发布市场广告,征集商户投资建设市场及招商招租。

    四、市场竣工以后,开办单位必须到管辖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市场登记证》,未领取《市场登记证》不准开业经营。

    五、凡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批和登记注册的市场,对进场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办理营业执照;强行进场经营者,视无照经营,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六、开办单位要求新闻单位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发布或刊登市场广告,必须持有《市场开办核准通知书》或《市场登记证》的复印件,《通知书》或《登记证》的号码应与市场广告一起刊登。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批或登记注册的市场,不得制作市场标牌在公共场所悬挂。

    七、违反上述规定,按照《广东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规定作为擅自开办市场予以取缔或处罚。

                                                  一九九五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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