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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粮食类白酒广告宣传费不予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1998)
来源:北京

关于粮食类白酒广告宣传费不予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市财政局等     京财税1998-432号

[1998-4-10 ]

通     知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45号《关于粮食类白酒广告宣传费不予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

1.各有关单位应将粮食类白酒广告宣传费单独记帐,并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作纳税调整,不得在税前扣除;对于不能单独记帐的单位,按粮食类白酒的产值(或销售收入)占总产值(或总销售收入)的比重,计算粮食类白酒广告宣传费,并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作纳税调整,不得在税前扣除。

2.对于各有关单位的综合性广告宣传费,也应按粮食类白酒的产值(或销售收入)占总产值(或总销售收入)的比重,计算粮食类白酒广告宣传费,并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作纳税调整,不得在税前扣除。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类白酒广告宣传费不予在税前扣除

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8〕45号 一九九八年三月三日)


  通  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考虑到我国粮食类白酒的生产现状和广告宣传费列支的具体情况,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精神,为加强粮食类白酒的税收管理,合理引导酒类消费,保证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安全,有效解决我国白酒生产耗粮较大的问题,经研究,决定对粮食类白酒(含薯类白酒)的广告宣传费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凡已扣除的部分,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作纳税调整处理。

    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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