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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广告

烟草广告

    烟草广告是指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经销者发布的,含有烟草企业名称、标识、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等内容的广告。吸烟有害身体健康,已在国际社会形成共识。世界各国禁烟的呼声也越来越高,烟草广告也越来越多地受到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对烟草广告的发布范围也作了明确的禁止和限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加强对烟草广告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国家有关规定,颁布了《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一、禁止发布烟草广告的媒介和场所

    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二、禁止变相发布烟草广告

    禁止利用广播、电视、电影节目以及报纸、期刊的文章,变相发布烟草广告。

    其他商品、服务的商标名称及服务项目名称与烟草制品商标名称相同的,该商品、服务的广告,应标明商品名称、服务种类。

三、在国家禁止范围以外的媒介或者场所发布烟草广告

    在国家禁止范围以外的媒介或者场所发布烟草广告,必须经省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其授权的省辖市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批准。

    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经销者(以下简称烟草经营者)或者其被委托人直接向商业、服务业的销售点和居民住所发送广告品,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批准。

    在各类临时性广告经营活动中,凡利用烟草经营者名称、烟草制品商标为活动冠名、冠杯的,不得通过广播、电视、电影、报纸、期刊发布带有冠名、冠杯内容的赛事、演出等广告。

四、与烟草经营者有关的广告

    烟草经营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纸、期刊发布广告时,不得出现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出现的企业名称与烟草商标名称相同时,不得以特殊设计的办法突出企业名称。

    1、社会公益广告;
    2、迁址、换房、更名等启事广告;
    3、招工、招聘、寻求合作、寻求服务等企业经营广告;
    4、广播、电影、电视节目首尾处出现的鸣谢单位或者赞助单位名称;
    5、报纸、期刊报花、栏头上标明的协办单位名称。

五、烟草广告中的忠告语

    在国家禁止范围以外发布的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的忠告语。忠告语必须清晰、易于辨认,所占面积不得少于全部广告面积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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