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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禁止“有偿新闻” 的若干规定 (1995)

广播电影电视部

关于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禁止“有偿新闻”
的若干规定

 [1995-05-11]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新闻队伍职业道德建设,禁止“有偿新闻”的通知》精神,为确保广播电视正确的舆论导向,促进广播电视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广播电视新闻工作者的声誉和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有偿新闻”,是指新闻单位和新闻记者在新闻采访和新闻报道工作中收取被采访和被报道单位、个人及有关方面的报酬或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必须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不准弄虚作假,不准以个人或小团体的利益决定新闻的取舍,不准利用工作之便或以新闻报道为条件搞交易。
    第四条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编辑、记者在采访、编辑、制作、播出过程中,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收取礼金、有价证券、以及可能影响公正采访和报道的礼品按规定应登记上缴的礼品;
    (二)参加被采访单位、个人安排的在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公共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
    (三)利用发播新闻报道谋求外单位住房、房屋装修、制作家俱、安装电话、配备BP机、旅游邀请以及占用交通工具;
    (四)利用工作之便在外单位兼职取酬;
    (五)向被采访单位提出为个人或亲友谋私利提供便利条件;
    (六)到被采访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承付的票据;
    (七)向被采访单位、个人索取钱物;
    (八)以单位的名义牟取私利。
    第五条 对由于难以谢绝而接收的礼金、有价证券、可能影响公正采访和报道的礼品及按规定应登记上缴的礼品,自接收之日起,三十天内主动申报上缴的,不视为违纪。
    第六条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创收活动,由广告部门和经营部门统一经营管理,编辑、记者不得从事广告业务,从中牟利。
    第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者除追缴其钱物外,视所得数额大小和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行政处分:
    (一)数额不满500元(含物品折价相当数,以下同)的,给予批评、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
    (二)数额在500元以上(含500元),不满1000元的,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三)数额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不满2000元的,给予行政记过直至降职处分;
    (四)数额在2000元以上(含2000元)的,给予行政降职直至开除处分。
    多次违反规定收受钱物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处分。凡接受对方给予安排的营业性公共场所的娱乐活动、住房、装修住房、旅游邀请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违纪者是党员的,应建议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对廉洁从业,模范遵守本规定,表现特别突出者,可给予奖励。
    第九条 本规定的执行情况,是评比先进、考核干部、评定专业职称的一项重要内容和依据。
    第十条 本规定由广播电影电视部总编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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