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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来源:中山 作者:中山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制止滥拉滥挂临时户外广告行为,确保城市环境的美化、干净、整洁,巩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临时性户外广告是指以条幅(包括横幅和竖幅)、彩旗、布幔、充气拱门、气球、花篮等形式发布的短期性户外广告。
      第三条 下列活动可以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
      (一)公益性宣传;
      (二)政府及其部门举办节庆、文化、体育活动;
      (三)各类展销会、交易会;
      (四)企事业单位、商铺举办庆典活动。
      除前款(三)(四)外,其他商业活动不得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
      第四条 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须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设置申请,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在指定的位置和范围内设置。
      在交通设施上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商市公安交警部门进行审批。
      依照法律、法规必须对临时性户外广告内容进行审查的,还须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第五条 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应向审批部门提出设置申请,填写《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并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广告内容样稿或者效果图、设置场地权属证明或者使用协议、相关活动批准或证明文件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使用直径大于1.8米系留气球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发布户外广告的,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商市气象部门进行审批。
      利用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发布临时性户外广告的,由市气象部门进行审批。
      第六条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部门应当受理,并在20个工作日内(申请须经两个以上部门批准的,办理时效分别计算)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于作出决定后两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情况抄送市城管执法部门备案。
      第七条 因公益性宣传需要,或政府及其部门举办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可在主要路段交通护栏、城市公共地方、政府机关单位门前或活动举办地点设置。
      庆典活动需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原则上只设置在举办庆典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商铺门前,需扩大设置范围的应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禁止在城市建(构)筑物及其设施上张贴临时广告招纸。
      第八条 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应当符合城市管理的有关要求,不得在树木上设置,不得妨碍建筑物、构筑物的正常使用,不得影响城市市容市貌和景观,不得妨碍城市消防和交通安全。
      距离路口50米内不得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公益性宣传广告除外);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不得占用道路净空,不得占用机动车道或人行道路面阻碍机动车或行人等通行。
      条幅、布幔广告悬挂设置时,四个角及上下沿必须用绳索拉直拉紧。
      第九条 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施工时,作业人员应当穿着反光衣,在作业地点前安全范围应当设置好安全防护设施(如反光提示标志、反光锥等),作业车辆不得占用机动车道。需在道路上安装作业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必须先向市公安交警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 经批准设置的临时性户外广告,必须在临时广告右下方标明广告设置单位名称、联系电话,左下方标明广告设置时限。
      第十一条 以条幅、布幔设置的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不超过15日,以彩旗、充气拱门、气球、花篮设置的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不超过3日。公益性临时户外广告需要延长期限的,应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由设置单位自行拆除。
      第十二条 设置单位对所设置的临时性户外广告负有日常管理和维护责任,应定期检查,保持其整洁,对被污染、破损、有碍市容观瞻的临时性户外广告应及时更换或拆除。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不按规定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依照《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影响道路通行和交通安全的,由市公安交警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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