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中国广告人网站--->媒介宝库栏目--->媒体经营-->详细内容
中国传媒资本运营的历史与现状(2)
作者:谢耘耕 日期:2008-8-12 字体:[大] [中] [小]
-
1982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二条,仍确定传媒的“事业性质”: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报业集团相继成立后,中央办公厅17号文件把报业集团也明确规定为事业单位。
1990年出台的《报纸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第七条规定:我国的报纸事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新闻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的基本方针,坚持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宣传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方针和政策;传播信息和科学技术、文化知识,为人民群众提供健康的娱乐;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1994年,国家主管部门表示传媒可以组建传媒集团。1996年,中宣部批准《广州日报》挂牌作为全国第一家报业集团试点,从而拉开了传媒集团化的序幕。截至2003年6月,经新闻出版总署正式批准成立的39家报业集团,共拥有报纸271种,占全国报纸种数的12.7%,但平均期发量占全国报纸平均期印数的33.6%;总资产共计384.46亿元,超过报业资产总量的三分之一;广告营业总额为133.07亿元,占报业广告总营业额的70.6%。
中国第一家省级的广播电影电视集团于2000年12月底,在湖南宣告成立。此后,北京、上海、山东、江苏、浙江、四川、广东等的广电业相继重组,全国广电集团达到十余个。其中,规模最大的是2001年12月6日成立的中国广播电视集团。该集团由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外、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中广影视传输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广播电视互联网站等六大主体单位组成,合并之初,中国广播电影电视集团有员工2万多人,固定资产214亿元,年收入111亿元。集团化已成为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我国传媒改革的主旋律,传媒集团成为传媒经济的主力军。
1999年7月28日的《上海证券报》披露,上市公司四川电器的国家股股东成都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将其持有的公司国家股3014.467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68%)中的200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65%)转让给成都博瑞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转让价格为每股2.68元。转让该部分股权后,公司总股本不变,成都博瑞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其股权性质为法人股。而博瑞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方则是成都商报,这实际上等于成都商报间接上市。经历了一系列的资产重组后,博瑞传播基本剥离了缺乏盈利能力的电器制造类资产,传媒资产比重由过去的40%左右提高到了90%以上。《成都商报》收购四川电器,采用了资本运营中借壳上市的策略,实现了报业资本经营的边缘突破。
传媒的资本经营给传媒的快速扩张提供了强大的资本后盾,使其规模扩大,有利于降低企业单位成本,实现规模经济,增强报业与国际传媒的竞争力。虽然有政策风险,以《成都商报》为代表的报业资本经营的大胆突破,并未遭遇政府管理机构的批评和禁止。此次边缘突破为报业以及其他传媒的资本经营打下坚实基础,也引起其他传媒积极参与资本运作。
2001年,上海强生(600662)斥资1.6亿发起组建上海强生传媒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传媒的股权投资和经营、宽带网络的投资和经营、纸制媒体的发行、多媒体的广告经营等。巴士股份(600741)与《上海商报》共同组建上海商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商报也实行借壳上市,"巴士股份"持有《上海商报》五成权益。
中办发[2001]17号文件明确提出,“严格实行行业准入和许可制度”,“新闻传媒由国家主办经营,不吸收外资和私人资本。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报业集团、出版集团、广电集团的新闻宣传部门经批准可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部门融资,其经营部门(报刊的印刷发行和广电的传输网络等)经批准可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由集团控股,吸收国有大型企事业单位的资金,但投资方不参与宣传业务和经营管理。”
但这一政策正在松动。2003年12月31日,国务院颁发了《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规定》和《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两个重要文件,文件指出:“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等重要新闻传媒经营部分剥离转制为企业,在确保国家绝对控股的前提下,允许吸收社会资本;国有发行集团、转制为企业的科技类报刊和出版单位,在原国有投资主体控股的前提下,允许吸收国内其他社会资本投资;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公司在广电系统国有资本控股的前提下,经批准可吸收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鼓励、支持、引导社会资本以股份制、民营等形式,兴办影视制作、放映、演艺、娱乐、发行、会展、中介服务等文化企业,并享受同国有文化企业同等待遇。”
随后的“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则打破了传媒投资的只允许“国有资本”进入的限制,认同“各类资本”都可以参与传媒经营,拓宽了传媒投融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