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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凡在旅游卫视播出的各类广告,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相关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广告,本台有权修改或拒播;
2.广告客户及广告代理公司在本台播放的广告必须手续齐全,一律实行先交款后播出原则;
3.已经安排播出的广告,客户如需修改或停播,须提前一周办理文字手续,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责任由客户承担;
4.凡广告播出指定正一或倒一位置的,一律加收20%的播出费;凡指定正二或倒二位置的,一律加收15%的播出费;凡指定正三或倒三位置的,一律加收10%的播出费;
5.非标准长度广告价格30秒以上比照同段位30秒价格成比例增加;
6.各栏目广告价格以所在时间段刊例价为标准;
7.如出现特别节目,重大活动,文体赛事直播等特别编排,上述广告段位及刊例价将将作相应调 整,本台会另行通知;
8.二类广告不按此价格表执行,如有需要请另行致电广告经营中心国;
9.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广告错播、漏播现象发生,我台将以补播形式给予补偿,不承担其它责任;
10.凡在本台播出的各类广告,以本手册刊出的播出时间为基础,提前或错后30分钟播出视为正常。因重大活动或特殊情况,出现正常时段广告随节目提前或顺延播出的情况,亦视为正 常,不予补偿;
11.本价格表的最终解释权归旅游卫视广告经营中心所有。 |